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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. 目的 規範評估新供應廠商承制能力,保證供貨品質穩定,確保生產能順暢安排. 2.范圍      適用於供應本公司產品所使用之生產性物料、輔助性物料、消耗性物料之供應商及委外加工廠商。 3.權責:  3.1采購課負責供應商選擇,主導評估作業; 3.2品保部負責樣品確認及實地評鑑; 3.3相關部門負責輔助實地評鑑.   4.定義:     4.1生產性物料:產品所需之原物料; 4.2輔助性物料:產品所需輔助物料; 4.3消耗性物料:生產所需易消耗物料; 4.4委外加工:本公司無法滿足客戶需求,需要其它廠商配合的部分.   5.作業內容: | 
5.1 依供應商管理程序(QP-010)規定所有新供應商都必須經過考核評定合格,才能為合格供應廠商.
 
|     5.2新供應廠商評估方式如下表: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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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5.3書面審查 | 
       采購承辦人員在與廠商交易以前,應首先了解廠商產品規格,采購人員應利用《廠商調查表》審查廠商之營業項目,相關設備與產能,亦可請廠商到本公司說明.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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